【导语】:一直以来,在独生子女政策时代遵守计生政策的都可以领取奖励金,现在也还是。而且,深圳新的奖励办法出台,奖励金标准从160元调整为260元每月。
近日,深圳卫健委、深圳财政局、深圳人社局联合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奖励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上调为每人每月260元……
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
(四)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 奖励金的 (含在原户籍地领取的 ),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且从未领取过奖励金的,自迁入当月起计发。
2009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计发,达到规定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原户籍地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自户籍迁入后原户籍地停发奖励金的当月起计发。
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变更)表》(简称申请表)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申请。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的,需按要求上传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未办理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结合婚育以及收养情况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达到规定年龄后迁入本市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实申请人在原户籍地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是否在本市原单位领取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相关材料。
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该季度的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市社保部门随养老金账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由市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备注:
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生育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条件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报告,并填写申请表,自不符合条件情形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信息系统内予以变更并上报。
其他规定
(一)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奖励金发放。
(二)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奖励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