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现在假药贩子真是猖狂,黑手都开始伸向了婴儿。11月18日上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生产婴幼儿假药的,最高可判死刑!
11月18日上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包括: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等。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7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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