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依附于建筑物(含裙房)顶部墙体设置的建筑楼宇标识,其上沿不应超出以檐口或女儿墙顶部,左右两侧不应超出建筑外轮廓线等。
深圳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点
楼宇标识
1.依附于建筑物(含裙房)顶部墙体设置的建筑楼宇标识,其上沿不应超出以檐口或女儿墙顶部,左右两侧不应超出建筑外轮廓线;
2.建筑楼宇标识禁止依附于住宅类建筑物的门窗设置;
3.建筑楼宇标识禁止设置动态展示内容;
4.依附于建筑物(含裙房)顶部墙体及建筑物主体墙面实墙面部分水平设置时,牌面最大水平宽度≤30米,且≤所附着墙面长度的30%,鼓励靠一侧设置;垂直设置时,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高度1/3范围内的该侧建筑物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
5.同一宗地内的多栋建筑(不包含住宅类建筑),设置楼宇标识的总量不超过2个,即仅允许选择其中两栋建筑设置,且每栋建筑仅设置1个;
6.高层(含超高层)建筑的主体部分,每栋建筑允许设置2个楼宇标识,但上述两个标识不宜处于同一个的视域范围内;
7.禁止在同一建筑物或符合设置条件的裙房上,依附建筑物顶部墙体及主体墙面实墙部分重复设置;
8.建筑裙房和多层建筑允许依附于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或雨棚设置一处,禁止在同一出入口及雨棚重复设置或设置两处以上(含两处);
9.依附于住宅类建筑物主体墙面设置的,宜以小区为单位设置一处,并与小区整体风格相协调;
10.建筑物顶部仅允许依据建筑物冠名权所指定内容设置。建筑物冠名权具有唯一性,一栋建筑物仅允许拥有一项冠名权。
LED电子显示屏
1.依附于新建建筑物设置的,应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设置,合理预留位置,并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复备案的立面图纸为准;
2.户外广告设施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米;
3.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的要求,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尺寸、亮度等符合周边环境的要求;
4.LED电子显示屏的最低显示精度不应低于P10;
5.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6.LED电子显示屏等按时长计费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审批期限内应当保证免费刊播公益广告事件不少于刊播总时长的百分之二十;
7.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延期的,设置人应当提交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灯箱、喷绘广告等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1.对于新建/改造建筑物,应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设置,合理预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复备案的立面图纸为准;老旧建筑应由业主或物业统一规划设置,相关方案需经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同意;
2.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距离不应大于0.5米,离地净空高度不低于3米,且不应妨碍行人安全;
3.户外广告设施下端不应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应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顶面,左右不应突出墙面的外轮廊线或不超出屋顶构筑物的立面范围;
4.禁止在建筑物屋顶凌空部分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设施;
5.禁止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设施;
6.禁止在骑楼外柱及外柱间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