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2222211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举报非法运输)
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举报无照销售)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12319(举报非法销售、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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