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根据国家、省医保局相关文件精神,深圳医保迅速贯彻落实了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费用深圳医保能报多少?
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根据国家、省医保局相关文件精神,深圳医保迅速贯彻落实了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住院费用实行全额保障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该政策以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具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请点击下方查看
《广东省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报销水平
深圳市实施专项保障,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85%,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个人自付费用可按规定由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该政策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即2023年1月8日起),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深圳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哪些人群可以享受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收治医疗机构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诊断标准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或疑似症状患者。
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对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深圳市按照国家、省要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具体规定如下:
1.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不受医保药品目录限制,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使用《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内药品可报销85%,Paxlovid、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散寒化湿颗粒等700多种药品均已纳入该目录。
注: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各医疗机构使用《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外的医保药品,按照深圳市正常医保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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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互联网+”线上诊疗
将参保患者在“互联网+”首诊产生的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药费用纳入医保线上支付范围,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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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可补记账享受待遇
为充分保障参保人权益,按照国家、省文件精神,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已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因客观原因未能正常记账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补记账结算手续。
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慢性病“长处方”医保支付政策,逐步推进异地“新冠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那我1月10日去看新冠门诊,医疗费用没能按专项保障待遇报销,现在还能享受待遇补报销吗?
可以的。深圳市贯彻落实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在1月8日后已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因客观原因未能正常记账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补记账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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