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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惠保保障范围一览
2022-08-04 11:22【我要纠错】

【导语】:“深圳众惠保”具有“低门槛、高保障、全覆盖”的惠民特征,参保人群不限年龄、户籍、职业,也不限医保参保状态,新市民也可参保!

  深圳众惠保保障范围

  “深圳众惠保”具有“低门槛、高保障、全覆盖”的惠民特征,参保人群不限年龄、户籍、职业,也不限医保参保状态,新市民也可参保! 

  该产品分9.9元/月、12.9元/月、19.9元/月三款,可根据个人保障状况选择性参保,涵盖意外险、重症津贴、医疗险,最高可获得500万+元保障,将大大提升深圳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录一:2022“深圳众惠保”特药目录

  

  (点击图片,极速查询)

  附录二:2022“深圳众惠保”指定药房

  

  附录三:2022“深圳众惠保”职业分类表

  

  (点击图片,极速查询)

  责任解释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详见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伤残项目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本社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本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本社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残疾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残疾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保险金额,承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猝死的,本社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前款所称的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死亡,猝死的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为准、或经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调整特定情形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

  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人可对本保险合同所适用的保险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进行调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将按照调整后的特定情形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该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保险人按约定赔偿。

  火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自持有效车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该火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保险人按约定赔偿。

  轮船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船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该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保险人按约定赔偿。

  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遭受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约定医疗费用,本社对于每次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及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车费,在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本社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时,则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治疗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或本社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对于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以下简称“自付额”)达到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本社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本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保险合同所指医疗费用包括下述1-4类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七)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且符合被保险人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除本附加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到本附加保险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符合被保险人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且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自付额。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发生的需个人支付发、必需且合理的且符合被保险人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且符合被保险人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且符合被保险人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未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则该医疗费用不计入自付额。

  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医事服务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医保等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单中予以载明。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部分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外需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医事服务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经公费医疗、大病医保等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部分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单中予以载明。

  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部分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共用免赔额,共享保额。

  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外需个人自费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医事服务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经公费医疗、大病医保等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自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单中予以载明。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对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实际发生的本合同指定的特定药品(以特定药品目录载明为准)且满足规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或保险止期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就医于保险人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对于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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