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
刷医保卡买药需带身份证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2月更多新规
进一步强化政府履职监督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零售药店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但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福建餐饮服务人员戴口罩入法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将于2021年2月1日施行。《规定》明确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餐饮经营主体应当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媒体舆论监督。违者最高罚款1000元。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可在网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新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保障“打工人”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
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重疾险疾病定义更新,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
早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新规范”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依照规定,重疾险产品的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这意味着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已经通过备案的产品还可以继续销售,新产品如果通过备案也会上市销售,但保险公司基于费率、价格等多重因素考虑,可能会陆续升级或停售旧产品。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还列举了多种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的情况,如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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