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现就申请和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项补贴、奖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一、申请补贴和奖励的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1.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工种岗位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①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②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③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④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⑤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⑥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的;
⑦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四)用人单位招用35/45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二、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岗位补贴
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招用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35/45人员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三、申请补贴和奖励的程序
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自行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下同)均可以申请补贴和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一)补贴和奖励
1.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6个月内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和奖励后,以三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申请。
2.审核。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岗审核。
3.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和奖励分别拨付用人单位和员工的银行账户。
(二)申请材料和程序
补贴和奖励的申请、审核、公示和支付等具体经办流程和所需材料由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通过办事指南另行制定。
(三)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限
享受补贴和奖励起始时间从用人单位发放员工整月工资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第一个月时起算(用人单位延期申请的最长可以追溯6个月),除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身份5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停止支付补贴和奖励
(一)用人单位或者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和奖励: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未缴交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未交社会保险不超过2个月的,应当重新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后方能继续申请补贴和奖励。停交期间的补贴和奖励不予支付。
五、监督和管理
(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期补贴发放前,对享受补贴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支付各项补贴和奖励:
1.用人单位填报的申请资料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的。
2.用人单位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骗取补贴和奖励的。对已发放的补贴和奖励予以追回,同时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和奖励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3.用人单位强制员工承担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支付补贴和奖励,并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4.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联合骗取补贴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追回已支付的补贴和奖励,并在3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
(二)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举报通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查证有关骗取补贴和奖励的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骗取补贴和奖励的用人单位及就业困难人员信息予以公告,并由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计入申请人信用档案。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