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0年8月28日,张学凡在深圳房地产盛典暨行业综合评价发布会(下称“发布会”)上有个演讲,提出新加坡是深圳学习榜样,将来深圳市60%市民住在政府提供的租赁或出售的住房中。
深圳住房将学习新加坡模式
2020年8月28日,张学凡在深圳房地产盛典暨行业综合评价发布会(下称“发布会”)上有个演讲,提出新加坡是深圳学习榜样,将来深圳市60%市民住在政府提供的租赁或出售的住房中。
为此深圳提出一个大规模建房行动:
大规模建房行动包括商品房和公共住房这两大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这一块,有110万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目标,每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10万套,深圳将通过五年甚至八年的补短板,力争使得住房供需矛盾得到较好地缓解,以此稳定房地产市场,让市民从“住有所居”迈向“住有宜居”。
2020深圳商品房限购政策解读
1、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
2、《通知》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计在深圳市缴纳社保满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3、在深圳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相关执行标准参照本条第二项。
4、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5、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下,不得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名下。
6、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受赠人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证或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可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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