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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报销重疾险的费用有没有时间规定?
参保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的,应当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住院医疗费用应当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
理赔标准
住院待遇:
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不含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六十七、一百零四条规定而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支付70%,不设最高支付金额。
深圳市医疗救助人员在享受重疾险住院待遇时,个人自付累计金额由10000元调整为2000元,支付比例由70%上调到80%。
药品待遇:
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因患重特大疾病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的费用,由平安保险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