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和《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深圳市南山区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和《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督导以及其他具体工作,身体力行实践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
第三条 本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 每年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 给予激励,名额为单位108个、住宅区80个、家庭570个、个人115个。
第五条 本区财政每年按940.5万元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市财政按每年实际拨付的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的50%,对本区予以经费补贴。每年可以根据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和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激励补助范围。因扩大激励补助范围而增加的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 单位激励措施
第六条 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进行初审的部门如下:
(一)区政府大楼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初审;
(二)其他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初审;
(三)学校(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由区教育局负责初审;
(四)区内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初审;
(五)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派出所等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
(六)社会组织、企业由办公地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
(七)农贸(批)市场、超市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
第七条 各初审单位负责范围内先进单位名额分配如下:区机关事务管理局4个、区卫生健康局3个、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6个、区教育局15个、各街道办各8个(64个,另加6个机动名额,根据各街道单位数量和分类工作情况分配),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10个(由各街道办负责初审)。
第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分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 (不占用各单位积极个人名额),给予补助资金1000元/人。
(三)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学校(幼儿园、中小学、高校)可优先推荐参评“绿色学校”。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中的“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 的补助资金,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住宅区激励措施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90%的名额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10%的名额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初审。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70%的名额(56个)按全区600个垃圾分类小区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南头街道6个、南山街道9个、西丽街道4个、沙河街道6个、蛇口街道8个、招商街道8个、粤海街道9个、桃源街道6个。
15%的名额(12个)按上一年度各街道垃圾分类绩效考核排名进行分配,排名前四名的街道分别增加5、4、2、1个名额。
10%的名额(8个)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平时掌握的住宅区垃圾分类开展情况进行分配。
5%的名额(4个)作为机动,由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根据平时检查考核掌握的情况进行分配(由街道办初审)。
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各街道办初审的住宅区不可重复。原则上先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按分配的名额确定拟激励住宅区的名单,并通报各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按照10万元/1000户的标准补助,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100户,补助资金减少5%,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100户,补助资金增加5%,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优先申报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获得绿色物业管理评价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补助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宣传培训以及劳务补贴等,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直接拨付至物业公司银行账户,并要求签署承诺书,承诺严格按规定使用,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台账,同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进行抽查审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每年将组织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参观考察“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
第四章 家庭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90%的名额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10%名额由区妇联负责初审。
第十五条 每年“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70%的名额(399个)按各街道上报的辖区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南头街道66个、南山街道87个、西丽街道56个、沙河街道48个、蛇口街道26个、招商街道25个、粤海街道44个、桃源街道47个。
15%的名额(86个)按上一年度各街道垃圾分类绩效考核排名进行分配,排名前四名的街道分别增加33、26、17、10个名额。
10%的名额(57个)由区妇联根据平时掌握的家庭垃圾分类开展情况进行分配。
5%的名额(28个)作为机动,由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根据平时检查考核掌握的情况进行分配,由各街道办负责初审。
区妇联和各街道办初审的家庭不可重复。原则上先由区妇联按分配的名额确定拟激励家庭的名单,并通报各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2000元/户。
(二)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的补助资金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直接拨付至户主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个人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负责初审“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的牵头部门如下:
(一)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
(二)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由团区委负责初审。
(三)教师、学生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由区教育局负责初审。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垃圾分类的工作人员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负责初审。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名额分配:团区委和区教育局各10名(共20名)、各街道办各8名(共64名)、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31名。
市或区“蒲公英志愿讲师”优先参评。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1000元。
(二)相关信息纳入市民文明诚信分采集目录。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的补助资金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宣传发动
第二十二条 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市民作广泛宣传发动,动员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可以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网站、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鼓励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积极申报,对表现积极的单位和个人,街道办事处和各初审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对接、加强指导,协助其进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大力宣传普及垃圾分类,组织发动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参与垃圾分类,提高社会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引导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分类,发挥正向激励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激励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申报方式和渠道:具备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应当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各初审的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和各初审的牵头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报名事宜,并在报名通知上公布申报渠道(姓名、联系方式、邮箱)。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评选周期为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各项工作流程的具体时间节点为:
(一)凡是在一个评选周期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均可在当年10月底前自愿向街道办事处和各初审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和各初审的牵头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在11月7日前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上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复审工作。
(三)11月21日前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完成对街道办事处和各初审的牵头部门上报的申报对象的审核工作,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
(四)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和各初审的牵头部门的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激励对象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12月上旬将最终结果报送市分类中心,并由街道办事处和各初审的牵头部门收集好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等信息,汇总后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将全部激励资金发放到位。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每年应对上年度激励对象中的个人和家庭按5-10%、单位和小区按10%-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发现有隐瞒情况违规骗取激励资金的,责令归还激励资金,并在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纳入相关部门的不诚信黑名单。对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不按承诺违规使用激励资金的行为,除全额追回激励资金外,取消下一年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定期对辖区单位、住宅区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及时通报具体情况,为年度评审提供重要证据。督促督导员和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督导记录和管理台账,严防弄虚作假,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和记录、台账,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总和存档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解释工作由南山区垃圾分类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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