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出台,今后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具体还有什么规定呢?一起看看吧
7月26日,教育部官网发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对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学士学位管理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三种学士学位类型
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文件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应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学士不再招生
附则还提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二学士学位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我国研究生教育非常薄弱的情况,以及我国人才结构实际,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提出的一种应急性人才培养渠道。
它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的一种,与培养研究生一样,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申请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不仅要通过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还要求报考者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这和双学位有着本质的区别。双学位指的是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学习了另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同时获得另外一个学科的学士学位。按第一专业就业,毕业待遇一般视为本科学历文凭。但辅修二学位可以作为参考,部分省份有所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