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3月26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危房纳入棚改范围,产权调换按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每套增购不超10平方米。
3月26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危房纳入棚改范围,产权调换按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每套增购不超10平方米。
棚改政策的适用范围
以老旧住宅区项目为主要适用对象,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满足“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这三个条件之一的,以及使用年限虽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可以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
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
我市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92号)确定,对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与被搬迁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同时,鉴于老旧住宅区户型面积偏小,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实施意见》明确了增购奖励,允许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的面积,增购价格按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
深圳特有的棚改实施模式
棚改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棚改项目的土地出让方式及地价计收标准
棚改项目的用地审批由各区政府负责,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并明确棚改项目中搬迁安置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配套、商业配套等各类用途部分的地价计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