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4期深圳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了《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通知》,通知上公布了深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本通知已于2018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免费供养
在公办公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491号)实行免费供养,不同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其他供养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即: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
不得重复享受多项补贴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