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纳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肺结核纳入门诊大病11月1日开始实施
自2018年11月1日起,深圳医保参保人确诊为肺结核或耐多药肺结核的,可到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大病认定后,其在进行相应的门诊专科治疗时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该政策实施前,患肺结核的参保人在专科治疗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主要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
该政策实施后,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纳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畴,相关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深圳医保门诊大病范围:
1.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2.颅内良性肿瘤(门诊专科治疗)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
7.地中海贫血
8.精神分裂症
9.分裂情感性障碍
10.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11.双相(情感)障碍
12.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3.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4.艾滋病
15.肺结核
参保人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2.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3.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如何申请门诊大病认定申请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申请门诊大病认定的,应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托的门诊大病诊断医院相应专科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专科医生通过现场检查,结合临床症状及疾病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诊断医院通过业务系统上传门诊大病申请,经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