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委近日公布《关于调整完善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待遇的通知》。深圳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待遇,从2018年1月1日起计发。
基础养老金每月最高提高到420元
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即从2018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
1.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
2.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60元提高到420元;
3.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所需费用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0元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0元,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①年满 16 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
②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③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
根据2015年实施的《深圳市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多缴多得。
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其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
个人缴费120元的,补贴30元;
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
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
个人缴费480元的,补贴60元;
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
个人缴费960元的,补贴80元;
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
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
个人缴费2400元的,补贴110元;
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
参保人未按此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在政府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