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市因无人机故障或操作不当,坠落砸伤、割伤群众,违规拍摄,无人机扰航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按照市政府发布的通告要求,自2017年6月28日0时至2017年7月1日24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组织及个人禁止使用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和其他需要管理的危险性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物)。
经批准的应急救援、引航、气象探测等飞行活动不受限制。
对违反相关通告规定的飞行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