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予以明确。
2021年深圳电动车处罚规定
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罚200!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扣车且罚款5000!
3.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4.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
5.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拓展内容
楼内停放电动车行为相关规定
据《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①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②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③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④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⑤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⑥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⑦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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