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交警发布公告,敦促我市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与实际不符的客运车辆办理使用性质变更。
关于敦促我市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与实际不符的客车办理使用性质变更的通告
现就敦促我市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与实际不符的客运车辆办理使用性质变更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请以下机动车所有人应限期办理使用性质变更业务。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第55条等规定,依法或依申请已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客车。
(二)不符合《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9条的规定,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性质的客车。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5款、《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10条第5款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条的规定,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后,未及时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客车。
经核查,截至2021年10月31日,上述3类情形共有东莞市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南中运输有限公司、刘赐宽等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粤BY3562等1232台大型客车。
(具体名单请扫码查看)
二、相关车辆所有人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
三、未及时办理使用性质变更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一是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18〕2号)要求,车辆所有人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将相关企业纳入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范围,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市公安交警部门强化对相关车辆业务监管,督促相关车辆所有人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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