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交通违法必须及时处理,车辆必须定期参加检验。如有逾期未检查、交通违法未处理的,一经发现,处罚将会更加严重。
逾期未检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二千元罚款: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二)大、中型载客汽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
多次违法未处理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四十五天未将交通违法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车辆未报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主动查,注意检查行驶证,报废及检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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