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纯电动出租车营运管理与补贴
第十四条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为纯电动出租车,其营运区域、更新(退出)年限、营运管理等与市交通主管部门授予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或者绿色出租车经营权所配置的燃油出租车一致。红色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的纯电动出租车为蓝色纯电动出租车,可在全市范围内营运;绿色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的纯电动出租车为绿色纯电动出租车,其营运区域与绿色燃油出租车经营区域一致。
配比、更新奖励(含绿色出租车企业更新奖励指标)的纯电动出租车为蓝色纯电动出租车,可在全市范围内营运。
纯电动出租车租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纯电动出租车(含配比、奖励更新)驾驶员的月租金定额水平由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同产权更新置换的纯电动出租车(标准工况续驶里程R≥250KM)除享受国家补贴外,根据《政策措施》规定,在购置、使用车辆时给予以下补贴:
(一)每辆予以购置补贴6万元;
(二)每辆予以使用环节补贴2万元;
(三)每辆予以推广应用补贴5.58万元(补贴标准可根据推广电动出租车车价的下降进行等额下调)。
第十七条配比、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标准工况续驶里程R≥250KM)除享受国家补贴外,根据《政策措施》规定,在购置、使用车辆时给予以下补贴:
(一)每辆予以购置补贴6万元;
(二)每辆予以使用环节补贴2万元。
第四章纯电动出租车投放管理
第十八条出租车经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新增配比、奖励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及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
(一)具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有效的从事出租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出租车经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的营运牌照受托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出租车经营企业申请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含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的,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申请新增配比纯电动出租车的,应当于2015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红色出租车经营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取得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出租车市场的供需情况、充电桩建设情况等,有序、平稳安排投放。充电桩未能满足纯电动出租车投放进度的,出租车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燃油出租车辆在更新期限届满后,可向市客运管理局申请延长车辆经营期限,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出租车经营企业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或者自建(合作建设)有充电桩的,配比、奖励的电动出租车指标优先安排投放。
第二十条出租车经营企业申请新增配比、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及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为纯电动出租车的,需提交董事会有关同意新增配比(奖励)纯电动出租车、将所经营管理的燃油出租车(含受托经营管理的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董事会决议书及承诺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议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书)。出租车经营企业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下属法人公司董事会决议书及承诺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议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书)。
出租车经营企业以集团公司名义提出申请的,下属法人公司不得重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经营企业申请新增配比、奖励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和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为纯电动出租车及其车辆投入营运的,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审验规定按照燃油出租车新增(更新)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纯电动出租车(含配比、奖励及更新置换的纯电动出租车)在营运期限内被劫、被盗,或者因事故、自燃等损毁报废需更新的,应当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车辆经营期限不能超过原经营许可期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同产权”指出租车经营企业更新后的纯电动出租车营运区域、营运年限、车辆性质与市交通主管部门已授予其所持有的营运牌照(经营权)配置的燃油出租车一致。
第二十四条出租车经营企业申请获得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数换算出现小数点的,按照四舍五入法则,计算为整数。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纯电动出租车首轮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