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银行联名卡发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于2008年3月18日生效,适用于所有发行、出售、持有深圳通银行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用户。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市物价局“深价管函[2007]34号”文件规定起草,是联名卡发行、出售机构、持卡人(即联名卡的用户) 与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和发卡银行所订立关于使用联名卡的合约。如使用联名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定义:
1、联名卡是由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与指定银行联合发行的智能IC复合卡,具有深圳通系统电子支付功能(以下简称电子钱包)以及相应的银行卡功能。
2、联名卡表面印制有相应银行的标识、银行卡刷卡磁条、银行卡签名条,同时印刷有深圳通公司的标识。
3、卡表面损坏是指出现卡折叠、断裂、裂开、涂鸦、张贴异物、卡面刻划模糊、缺边、缺角、打孔或湿水软化导致卡受损等现象。
4、联名卡电子钱包的质保期从联名卡售出之日起1个月内计算,质保期内的坏卡(无卡面损坏)可到发卡行免费更换新的联名卡,质保期外的卡需交纳工本费后方可重新办理(鉴定联名卡质保期由发卡行负责,退电子钱包余额需到深圳通指定网点办理)。
第四条 联名卡的发行:
1、联名卡是根据各银行机构的需要特别制作的。
2、联名卡采用直接销售的发行模式,发行价格为25元/张,是深圳市物价局核定的深圳通卡的成本价格。
3、联名卡的电子钱包功能部分采用不记名、不挂失的方式发行(校园联名卡除外),电子钱包支付不可透支。
4、银行功能部分将按照银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请咨询相关发行银行。
5、联名卡由各合作银行直接面向社会发行,发行细则由相关发行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条 电子钱包的适用范围:
1、目前在深圳市区域内设有“深圳通”标志的地铁、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交工具以及便利店、社区超市等小额消费商铺(以下简称“深圳通运营商”)内可使用联名卡。
2、电子钱包的应用范围将在公交领域、小额消费领域逐步扩大,以相关公告为准。
3、深圳通运营商网点或设备均标有清楚的深圳通标志,如果网点或设备不接受持卡人的联名卡进行消费,请即与该运营商或发卡单位联系。
4、联名卡的银行卡功能的适用范围请参考发卡银行规定。
第六条 联名卡办理:
1、办理网点:联名卡合作银行自行设定网点进行销售,市民可通过各发行银行的宣传指示,到指定地点进行办理。具体地点详见各发卡银行机构在媒体和网站的公告。
2、办理方法:具体标准由各发卡银行自行制定。
第七条 电子钱包功能的充值:
1、充值地点:持卡人可在深圳通客服网点以及贴有深圳通充值标识的深圳通运营商(如地铁站点、便利店、银行网点等)进行人工充值,或到银行自助充值机办理自动充值业务。
2、电子钱包充值按照深圳通卡充值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电子钱包功能部分为不记名不挂失,持卡人根据自身需要适量充值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联名卡消费:
1、乘坐地铁时,持卡人需在入闸和出闸刷卡方能通行;乘坐一票制线路,持卡人上车刷卡即完成付费;乘坐分段收费线路,持卡人可使用乘务员的手持收费器或其他方式进行付费。
2、持卡人使用电子储值钱包功能进行消费的,应在确认消费金额后再进行刷卡付费。
3、发卡单位仅提供电子储值服务,持有联名卡消费所涉及的票价、费用以及优惠政策由深圳通运营商决定。
4、深圳通运营商为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所涉及的服务质量,由深圳通运营商负责。深圳通公司不受理与联名卡电子储值钱包功能部分无关的消费投诉、索赔。
5、联名卡可以在银行指定网点使用银行卡功能进行消费支付,相关规定需咨询银行发行机构。
6、当使用电子钱包付费时,刷卡设备提示“余额不足”,代表卡内的实际金额不足,持卡人需另行支付费用。
第九条 联名卡的保管:
1、持卡人需妥善保管联名卡以防止卡片损坏或遗失。
2、持卡人不得使用或容许任何人使用自身持有的联名卡作任何非法用途。
第十条 联名卡的退卡业务和办理地点:
1、联名卡电子钱包的芯片数据可读卡,需到已开通深圳通退卡业务的网点退还卡内余额,卡片不做回收处理,同时关闭所退卡片的电子储值钱包业务功能,该卡将不得再次充值和使用。联名卡内电子钱包余额超过300元的,需到深圳通公司指定网点办理退余额业务。
2、联名卡电子钱包功能的芯片数据不可读卡,持卡人需先到深圳通指定网点办理退卡内余额业务,不回收卡片,10个工作日后持回执领取卡内余额。
3、持深圳通校园联名卡,需到深圳发展银行各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4、联名卡银行卡功能部分的业务,需要到相关发卡银行网点进行办理,深圳通指定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第十一条 发卡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发卡单位的授权,不得擅自修改联名卡的资料、结构及用途,否则发卡单位有权终止其继续使用该卡,不承认以该卡所进行的所有交易和余额,并保留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2、使用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联名卡或违反本条款有关规定的,发卡单位有权停用、没收或注销该卡。
3、在正常情况下,发卡单位将会努力确保深圳通收费系统能够持续运作,但不能保证任何深圳通运营商均能接受以联名卡付款,因为需要由深圳通运营商自身的系统及营运,以及网络、电力、气候或其它因素而定,以上因素皆在发卡单位的控制范围之外。
4、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消费数据,发卡单位将予以严格保密,未获持卡人同意不得公开(司法机关及公务需要除外)。
第十二条 特别提示
1、持卡人的联名卡如在银行柜员机中办理业务时被吞没,应及时办理领卡手续,以免联名卡被剪卡处理。
2、深圳通的业务合作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规定的吞没卡领卡期限为30天。非深圳通的业务合作银行规定的领卡时间有所不同(按照银联的规定,一般为3个工作日),持卡人应及时咨询并前往领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持卡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领卡而导致剪卡的,联名卡的电子钱包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卡内余额将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发卡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1、发卡单位有权修改办法,并在发卡单位网站或新闻媒体刊登修改通知,持卡人可向深圳通业务代理点索取新的办法,或到发卡银行的网点进行咨询。
2、本办法由发卡单位(深圳通公司、相关发卡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深圳通客户服务热线:83703320
深圳通网站:www.Shenzhent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