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 专 利 公 共 巴 士 可 营 办 什 么 类 别 的 服 务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374章 《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 , 非 专 利 公 共 巴 士 可 营 办 的 服 务 包 括 游 览 服 务 、 酒 店 服 务 、 学 生 服 务 、 雇 员 服 务 、 国 际 乘 客 服 务 、 居 民 服 务 、 复 式 类 型 交 通 服 务 及 合 约 式 出 租 服 务 。
2. 申 请 营 办 居 民 服 务 的 程 序 是 怎 样 的 ?
居 民 服 务 的 申 请 人 可 填 写 一 份 「 客 运 营 业 证 - 公 共 巴 士 服 务 (包 括 提 供 居 民 服 务 ) 申 请 书 (T.D.246(G))。 在 申 请 表 内 须 填 写 拟 办 居 民 服 务 的 营 业 详 情 , 包 括 服 务 路 线 、 时 间 及 每 周 营 办 日 数 、 拟 使 用 的 车 辆 详 情 等 。 拟 采 用 该 项 服 务 的 乘 客 代 表 须 填 写 上 述 申 请 表 的 附 件 A。 如 住 宅 区 终 站 拟 设 于 私 人 /公 共 屋 内 , 该 屋 办 事 处 则 须 填 写 申 请 书 的 附 件 B。
申 请 人 填 妥 表 格 后 , 须 连 同 表 格 的 「 填 表 须 知 」 内 列 明 的 支 持 文 件 , 包 括 与 居 民 代 表 所 订 立 的 合 约 或 协 议 书 , 交 回 本 署 。 本 署 会 就 申 请 考 虑 多 项 因 素 , 包 括 对 拟 提 供 服 务 的 需 求 、 其 他 公 共 运 输 经 营 者 已 有 提 供 或 已 作 计 划 的 服 务 水 平 , 及 拟 提 供 服 务 的 地 区 及 道 路 的 交 通 情 况 等 。
3. 我 从 未 经 营 过 雇 员 巴 士 服 务 , 现 在 想 申 请 客 运 营 业 证 经 营 该 服 务 , 需 要 遵 守 什 么 发 牌 条 件 ?
所 有 营 运 非 专 利 公 共 巴 士 服 务 均 须 根 据 运 输 署 核 发 的 客 运 营 业 证 而 营 运 。 营 办 商 须 遵 守 「 非 专 利 巴 士 的 发 牌 条 件 」 及 「 客 运 营 业 证 条 件 」 。 另 外 , 营 办 雇 员 巴 士 服 务 须 遵 照 「 营 办 雇 员 服 务 的 条 件 」 及 本 署 核 发 的 「 认 可 雇 员 服 务 细 则 」 的 规 定 。 雇 员 服 务 的 有 关 雇 主 或 工 作 地 点 如 有 任 何 变 动 , 必 须 先 行 取 得 运 输 署 署 长 的 批 准 。 雇 员 服 务 的 其 他 细 则 包 括 雇 员 住 所 的 上 落 车 点 、 营 办 时 间 及 车 费 如 有 任 何 变 动 , 必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运 输 署 署 长 。
1. 可 否 在 私 家 小 巴 车 身 外 部 加 上 标 记 或 标 志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374A章 道 路 交 通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规 例 的 规 定 , 除 非 事 先 获 得 运 输 署 署 长 的 书 面 批 准 , 否 则 不 得 在 私 家 小 巴 车 身 内 部 及 外 部 登 载 广 告 或 加 上 标 记 。 车 主 如 欲 获 得 批 准 须 以 书 面 向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申 请 , 并 附 上 有 关 在 该 车 辆 车 身 外 部 加 上 标 记 或 标 志 的 草 图 。 申 请 人 如 获 发 批 准 登 载 标 记 或 标 志 , 需 要 缴 交 110元 的 费 用 (以 每 辆 公 共 小 巴 计 )。
2. 我 想 在 公 共 小 巴 车 身 卖 广 告 , 要 怎 样 申 请 ?
登 记 车 主 需 以 书 面 申 请 , 并 连 同 该 公 共 小 巴 的 车 辆 登 记 文 件 ( 副 本 ) , 邮 寄 或 亲 自 递 交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 如 申 请 获 批 准 ,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会 在 七 个 工 作 天 内 通 知 申 请 人 前 来 缴 交 110元 的 费 用 ( 以 每 辆 公 共 小 巴 计 ), 以 及 领 取 批 准 信 。 有 关 登 记 车 主 须 遵 守 批 准 信 上 的 条 款 , 包 括 广 告 内 容 和 展 示 广 告 方 式 。
3. 我 的 公 共 小 巴 车 身 已 很 残 旧 , 想 换 车 , 应 办 什 么 手 续 ?
申 请 更 换 公 共 小 巴 的 车 主 须 为 拟 更 换 的 公 共 小 巴 向 运 输 署 牌 照 事 务 处 递 交 表 格 「 要 求 发 给 无 欠 缴 罚 款 或 诉 讼 费 纪 录 及 无 违 例 纪 录 证 明 书 之 申 请 书 」 [T.D. 87(S)]。 车 主 须 把 「 无 欠 缴 罚 款 或 诉 讼 费 及 无 违 例 纪 录 证 明 书 」 [T.D. 270], 或 「 备 忘 录 」 [T.D. 157], 交 回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 专 线 小 巴 的 车 主 须 同 时 递 交 客 运 营 业 证 持 有 人 的 换 车 同 意 信 。 有 关 车 主 会 获 发 文 件 , 以 便 前 往 车 辆 安 全 及 标 准 部 安 排 预 约 验 车 。 在 新 的 公 共 小 巴 验 车 合 格 后 , 车 主 可 连 同 所 需 文 件 及 表 格 , 到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办 理 换 车 手 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