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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机动车保险索赔
2006-09-06 14:51【我要纠错】
    机动车辆难以避免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侵袭都可能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而避免这种局面,求得企业和个人经济稳定的最好办法,就是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对于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和意外,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及无赔款优待

  1.车辆损失险

  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无赔款优待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1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1)1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

  (2)连续两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

  (3)连续3年或3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

  (4)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1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二、除外责任

  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营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3.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如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四、附加保险

 

  1.附加保险分为承运乘客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车辆玻璃破碎险、机动车辆盗抢险以及司机座位责任险。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1)承运乘客责任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乘客(在额定座位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单所载明该项目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承运货物责任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之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单所载明该项目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3)车辆玻璃破碎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除上述(2)项所列外,不论任何其它原因,发生挡风玻璃、门窗玻璃单独破碎,经保险人核定后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4)机动车辆盗抢险: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抢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限额或由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计算赔偿。

  (5)司机座位责任险: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之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驾驶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人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单所载明该项目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以及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2)乘客或司机因疾病、斗殴、自杀或犯罪行为以及离开座位下车后造成的人身伤亡。

  (3)货物的自然损耗、失窃、因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的货物损失。

  (4)被保险人、乘客或驾驶员的财产损失。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凡涉及施救保护费用及损余物资的处理,均应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剔除不合理部份。损余物资可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此外被保险人还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的规定,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五、对机动车辆投保的特别约定

 

  1.车辆投保时应约定一名司机驾驶(如增加或不约定司机,应须增收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否则,车辆出险造成经济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

  2.交通事故造成的重伤者住院治疗出院后,确需继续治疗的(含再次手术),其继续治疗费最高不得超过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30%。

  3.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亡赔付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一切费用,每人最高赔偿不得超过5万元。

  4.保险车辆超载、超高、超宽、超长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装载危险品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或被抢劫赔付时,按其保险限额实行30%的免赔率,如果车辆未停放在车库或正规保管场内,或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防盗器(锁)或车辆证件丢失的,则按其保险限额实行40%-50%的免赔率。

  6.保险车辆发生非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赔付时,实行10%的免赔率。

  7.保险车辆的附加险赔付时,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规定的免赔率执行。但每次赔付的绝对免赔金额汽车不少于200元,摩托车、拖拉机不少于50元。

  8.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或全车被盗抢未获,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单上所有险种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六、投保程序

 

  凡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个人或联户,均可将其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由其负责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

  个人办理投保手续时,应将车辆开至指定的检验地点,并带驾驶员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以及有关投保车辆的相关证件。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验明证件认为可以投保时,再填写车辆投保单。保险公司检查投保单填写无误后,将视情况对投保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符合保险条件后,将确定起保时间,并核收保险费。起保时间由投保人决定,若投保人要求立即开始,保险公司将注明收投保单的时间,写清年、月、日直至分。尔后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分别盖章签字,至此保险即开始生效。有效期直到约定期满日的24时止。若办理预定投保的,应向保险公司注明约定起保的日期,保险单生效时间就从约定起保日的第二天零时起,至约定期满日的24小时止。保险有效期以1年为限,可以少于1年,但不能超过1年,期满可以续保,并重新办理手续。保险单1式3份,投保人应妥善保管保险单正本及保险费交纳收据,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出险,将以此为索赔依据。

  集体单位投保,除带必要证件外,尚需开列出投保车辆的型号、牌号、行驶证号码等。保险公司将视情况办理手续或派工作人员到投保单位办理手续。目前,大多数省、市已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办法,通常保险公司在车辆检验部门派有工作人员,在检验车辆的同时,直接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可与投保车辆损失险同时办理,手续基本相同。

 

七、办理保险索赔

 

  1.对保险索赔的有关规定

 

  (1)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如车辆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如车辆部分损失,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3)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5)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但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6)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7)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8)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2.办理保险索赔应提交的材料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否则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论处。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出险的不同情况,应提供如下单据或证明:

  (1)保险单正本。

  (2)由被保险人详细填写并盖章(签章)的出险损失报告表。

  (3)车辆行驶证、出险驾驶员驾驶证正本、付证复印件。

  (4)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

  (5)保险公司核准的车辆估价单及修理发票。车辆如在外地出险,需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处理。赔偿外地车辆的损失,修理费在2000元以上的,需多厂估价单及照片。

  (6)施救费用发票。

  (7)县以上医院证明,伤者治疗诊断证明书;伤者住(出)院或转院证明(有转院需提供转院证明);病假休息证明;护理人员及护理天数证明。

  (8)医药费原始发票。

  (9)住院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补助费、补偿费等收据(伤者或死者亲属要在收据上签章,并由交警部门盖章证实)。

  (10)伤者及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需所属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工资表)。

  (11)残废程度证明或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医院、法医鉴定部门、户口管理部门出具)。

  (12)伤残、死亡人员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直接供养家庭情况(供养人数、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与死者关系等)。

  (13)丧葬费单据。

  (14)保险公司核准的第三者(他人)财产损失估价单及发票、照片。

  (15)损失货物的货运、货价证明及保险公司核实的损失清单。

  (16)有关人员车船费票据。

  (17)有关人员住宿费票据。

  (18)车辆附加费证、购置费证。

  (19)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由车主、刑侦、车管部门填写并盖章)。

  (20)购车发票。

  (21)车辆被盗经过详细说明。

  (22)权益转让书(签章)。

  (23)原车钥匙及防盗器(锁)钥匙。

  (24)刑侦部门破案证明(寻回车辆详细经过)。

  (25)车主领回车辆证明。

  (26)赔款收据签章并在备注栏写上帐号。

  (27)停车场收费收据。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核实,一旦确定后将在10天内交付赔款。赔款必须在1年内领取,否则将作放弃论处。

  领取保险赔款时,赔款收据与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或法定受益人)必须相符,并且要签章或签名,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付赔款。被保险人是企事业单位而指定个人领取赔款的,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指定收款人向保险公司出具本人的有关证件(身份证);以个人名义买保险而委托亲友领取赔款的,必须向保险公司出具领款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证件。

  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协议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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