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在深圳做了6年代课教师的张老师,离职后将深圳中学告上了法院,原来深圳中学每年都不发暑假工资,拖欠老师工资。
在深圳中学做了6年代课教师,但每年却只领到11个月工资,张老师离职后将深圳中学告上法庭,索赔这些年来未发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余元。罗湖法院一审判决深圳中学赔偿3万余元,但学校和张老师均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51岁的张老师于2005年9月入职深圳中学,担任初中部的美术教学工作。2012年7月,已满50岁的张老师被学校辞退,离职时月工资为6000元。
张老师诉称,入职后,学校每年和她签一次劳动合同,2007年至2009年是每半年签一次,以此规避发放暑假工资。并且学校和她签订的协议书是学校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如果不签就不能在学校工作。协议书约定每年7到8月份停发一个月代课工资。经张老师计算,学校拖欠其工资达3万余元。
张老师还认为,自己是教师,55周岁才到退休年龄,但学校在2012年3月,张老师满50周岁后,就停交了她的社保。2012年7月,学校将其辞退。张老师遂将深圳中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学校支付她工资30741元,拖欠工资部分的25%补偿金7617.7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万元,合计80358.75元。
罗湖区法院一审时,校方辩称,2006年到2010年,双方约定每年8月份不用发工资,并且已经实际履行。2010年9月,双方使用了新文本,约定合同期限内享有带薪寒暑假,每年签了11个月,包括寒暑假是带薪的,但是8月不含在内。由于张老师是临聘教师,满50周岁就已达到退休年龄,此后双方就是劳务合同关系。2012年3月,是社保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了张老师社保,所以其已处于退休状态。所以,2012年2月15日后,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金和8月份工资问题。
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2006至2011年,学校通过格式条款约定不支付每年8月份的工资,切割劳动合同期将每年8月份排除在合同期限外等做法,属于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予纠正。遂法院一审判决,深圳中学应向张老师支付2007年7月、2006年到2011年每年8月工资共30471元,驳回张老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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