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定标准
1、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着的成绩。
3、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着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高级会计师评审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3、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在规定年限上一律延迟申报。
三、高级会计师评审专业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
2、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4、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和(2)、或(1)和(3):
(1)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的财会工作,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
(2)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着1部。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并有其中1篇获得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论文评选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