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税法政策,“软件开发”收入100元直接减免营业税5元,未做“贷:应交税费——营业税5元”;软件产品出口收入100元免增值税,不提销项税金17元,处理是否正确?这些减免税在新企业所得税中如何界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规定,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所述直接减免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会计上不需要做专门的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解释: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根据上述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不用再做专门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