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是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家庭中拥有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
2、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楼房未满5年,或者已满5年,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使用面积的;
3、购房入户未满8年的;
4、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5、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不接受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或经有关部门两次推荐就业而拒绝的;
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