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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图书零售
审批对象:申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内容:报纸、期刊、图书零售资格
  审批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5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必须是合法商用场所,实际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4、符合图书、报刊零售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拟设立图书、报刊零售经营单位所在区区文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2、区文化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意立项的,发给申请人立项批准文件;不同意立项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立项批准文件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
  4、申请人持消防部门的审核合格意见书向区文化局申请最终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审批20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报刊零售经营单位,立项前应报市文化局审查是否符合全市图书、报刊零售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审批时限:立项:5个工作日 发证: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43号)第37条;
  2、《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第2条。  
  必备资料: 立项申请应提交材料:
  1. 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收原件);
  2. 营业场所自有房产产权证明或者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意向书;
  3. 注册资本证明;
  4. 经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5. 邮政发行单位自办报刊亭按《邮政法》的规定申请开办,报刊亭须提供城管、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证申请应提交材料:
  1. 发证申请报告(收原件);
  2. 营业场所自有房产产权证明或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和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3. 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提交复印件需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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