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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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分辅导站、辅导中心、辅导学校、辅导学院,其中辅导站属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辅导学校为独立设置机构,辅导中心、辅导学院可作为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也可作为独立设置机构。 2、辅导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 独立设置的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普通大学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大学名称+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普通、成人高等学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学院(校)名称+自学考试辅导中心”;中等职业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教育机构名称+自学考试辅导站”。 3、有教育机构章程,内设的须有管理制度。 4、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的专职校长(院长、主任,以下简称负责人),同时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 须有与辅导机构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保证正常教学活动与学校发展的需要。租赁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8年。辅导学院须有独立校园。 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教育机构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辅导机构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辅导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开办资金总额的50%;以实物出资的,须在受理前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辅导站、中心、学校、学院必须分别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组织 办学 负责人 专职 专任 占地 教学行政 教学仪器 开办 名称 形式 学历 管理 教师 面积 及生活用 设备总值 资金 职称 人员 房面积 (人) (人) (m2) (m2) (万元) (万元) 辅导站 业余 专科、 5 5 满足教育 300 10 10 中级 教学需要 辅导 业余 专科、 5 5 满足教育 300 10 10 中心 中级 教学需要 辅导 全日制 本科、 10 10 5000 2000 20 20 学校 业余 高级 辅导 全日制 本科、 20 20 10000 3000 30 100 学院 业余 高级 5、辅导学院必须达到上述设置标准外,在正式成立3年内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 (4)形成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专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和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育厅2002年1月9日粤教职[2002]2号)附件6、《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提交材料: (一)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下载); 7、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10、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3、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 (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6、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8、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9、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0、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2、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上,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上,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审批期限:申请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许可时限为三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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