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权 威 资 讯 宝 库
深圳站    北京   广州   上海   东莞  设本站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所在的位置:本地宝首页 > 办事指南 > 司法诉讼
深圳市档案馆查阅档案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深圳市档案馆对查阅档案的手续规定如下:
  1、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合法有效证件,港、澳、台胞和侨胞持回国证明或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外国组织和个人(含外籍华人)持护照或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查阅馆藏开放档案。
  2、我国公民和组织持单位介绍信,港、澳、台胞、侨胞及外国组织和个人(含外籍华人)持有效证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市档案馆特许同意, 可查阅馆藏未开放档案。
  3、市档案馆采取馆内阅览、网上查询、专人递送、电传或邮寄、出具档案证明等方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馆阅览室和网站提供各种档案检索工具供利用者自助查询。
  4、馆藏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未经工作人员许可, 利用者请勿摘录、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或擅自在馆阅览室电脑上插接任何电子设备。严禁拆散、涂改、折叠、圈划、裁剪和撕毁等损坏档案的行为。违反者按《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为营造良好和文明的阅档环境,请勿在室内大声喧哗、交谈、乱丢纸屑杂物。馆内严禁吸烟。
  6、阅览室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 2:00-6:00
      咨询电话: 0755-25945024
      监督电话: 0755-25944426
相关信息
司法局审批(核准)事项
深圳市监察局职能
深圳市司法局职能
审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深圳市档案馆查阅档案须知
复制、抄录档案资料的规定
深圳市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规定
 
 
热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司法局审批(核准)事项
深圳市司法局职能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办理常见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推荐信息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办理常见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深圳市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规定
复制、抄录档案资料的规定
深圳市档案馆查阅档案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
审计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职能
深圳市监察局职能
司法局审批(核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