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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07号文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文、深物价[1998]178号有关规定的精神, 结合国内物价指数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利用我馆档案收费规定如下:
  1. 深圳市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对利用馆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2. 无偿服务范围: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我馆的档案,各级党政机关为本职工作查考利用档案,本馆无偿提供服务。
  3. 有偿服务范围
  持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证件利用本馆档案为落实房、地、财产、债权、 债务、工龄、学历以及解决纠纷、生产技术,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性活 动,进行科学研究、著书立说、编史修志等有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均属
收费范围。
  4. 收费项日
  收费项目包括:(—)档案复制费;(二)档案证明费。
  5. 收费具体标准
  (—) 档案复制费
  复印档案,A4纸每页为0.5元,A3纸每页为1元.
  (二) 档案证明费
  1、 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10元。
  2、 出具房、地产权等项证明, 产权所有人为国内居民者,每份收1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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