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下载App
内  容
准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条  件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因急事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申请材料
(一)《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原件1份);

(二)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三)《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原件1份);

(五)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事由(原件1份)。


《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行政派出所户政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各行政派出所。
决定机关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各区公安分局签发。

程  序
各行政派出所户证窗口受理,区公安分局审核发证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法律效力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收  费 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年审或年检
大厅办理时限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早上9:00—12:00,下午14:00—18:00
受理地点 各公安分局行政派出所户政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