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台币、外币、人民币及有价证券
(一)新台币
携带新台币入境以6万元为限,如所带之新台币超过该项限额时,应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银行申请核准,持凭查验放行;超额部分未经核准,不准携入。
(二)外币
携带外币入境不予限制,但超过等值美币1万元者,应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入境时未经申报,其超过部分应予没入。
(三)人民币)
携带人民币入境逾2万元者,应自动向海关申报;超过部分,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如申报不实者,其超过部分,依法没入。
(四)有价证券(指无记名之旅行支票、其它支票、本票、汇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国或外国行使权利之其它有价证券)
携带有价证券入境总面额逾等值1万美元者,应向海关申报。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科以相当于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有价证券价额之罚锾。
五、药品
(一)旅客携带自用药物以6种为限,除各级管制药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种者,应依法处理外,其它自用药物,其成分未含各级管制药品者,其限量以每种2瓶(盒)为限,合计以不超过6种为原则。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之管制药品,须凭医院、诊所之证明,以治疗其本人疾病者为限,其携带量不得超过该医疗证明之处方量。
(三)中药材及中药成药:中药材每种0.6公斤,合计12种。中药成药每种12瓶(盒),惟总数不得逾36瓶(盒),其完税价格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元。
(四)口服维生素药品12瓶(总量不得超过1,200颗)。锭状、胶囊状食品每种12瓶,其总量不得超过2,400粒,每种数量在1,200粒至2,400粒应向行政院卫生署 申办样品输入手续。
(五)其余自用药物之品名及限量请参考自用药物限量表及环境用药限量表。
六、农畜水产品及大陆地区物品限量
(一)农畜水产品类6公斤(禁止携带活动物及其产品、活植物及其生鲜产品、新鲜水果。但符合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之犬、猫、兔及动物产品,经干燥、加工调制之水产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检疫法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详细之品名及数量请参考大陆地区物品限量表及农畜水产品及菸酒限量表
七、禁止携带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大麻、安非他命等)。
(二)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所列枪炮(如猎枪、空气枪、鱼枪等)、弹药(如炮弹、子弹、炸弹、爆裂物等)及刀械。
(三)野生动物之活体及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未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许可,不得进口;属CITES列管者,并需检附CITES许可证,向海关申报查验。
(四)侵害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之物品。
(五)伪造或变造之货币、有价证券及印制伪币印模。
(六)所有非医师处方或非医疗性之管制物品及药物。
(七)禁止携带活动物及其产品、活植物及其生鲜产品、新鲜水果。但符合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之犬、猫、兔及动物产品,经干燥、加工调制之水产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检疫法规定者,不在此限。
(八)其它法律规定不得进口或禁止输入之物品。
●入出境旅客如对携带之行李物品应否申报无法确定时,请于通关前向海关关员洽询,以免触犯法令规定。
●携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影音光盘及计算机软件、8厘米影片、书刊文件等著作重制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为限。
●毒品、枪械、弹药、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禁止携带入出境,违反规定经查获者,将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野生动物保育法」、「海关缉私条例」等相关规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