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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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 公办
  • 详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邮编:100101
  • 学校性质:
    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 学校特性:
    省属
  • 学校代码:
    11149
综合满意度: 4.2
环境满意度: 4.3
生活满意度: 4.2
数据来源:阳光高考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专业介绍
招生简章
录取规则
奖学金设置
食宿条件
往年录取信息
收费项目
中华女子学院学校简介

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前身是1949年由蔡畅、邓颖超、康克清等革命前辈创办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1995年,学校迁址并启用现校名。1996年,学校开始举办普通本科教育。2002年,学校由成人高校转制为普通高校。2019年,学校正式加挂“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牌子。2021年,学校正式获批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现有教职工472人、全日制在校生4768人[1]。设有妇女发展学院、法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儿童发展与教育学院、文化传播与艺术学院、管理学院、数据科学与信息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国际教育学院等教学院部。设有法律、社会工作、教育3个专业硕士授权点,招生专业17个,涵盖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工学7个学科门类。学前教育、法学、女性学、服装与服饰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5个专业为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社会工作、汉语国际教育、人力资源管理3个专业为北京市一流专业建设点。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始终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行、与世界妇女进步事业发展同向。学校历经多次跨越发展,确立了“四个着力”的办学定位:着力强化妇联干部、妇女干部培训主责,建好建强妇联干部培训基地;着力打造优势学科,成为培养服务社会、家庭和妇女群众的人才摇篮;着力在国际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教育事业中彰显中国特色,成为中国妇女民间对外交流交往的重要窗口;着力发挥妇女研究智库作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和家庭建设研究基地。

学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公益意识、国际视野和知性高雅的应用型女性人才。拥有一批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学校教师深度参与妇女儿童家庭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妇女/性别研究形成优势和特色。通过委托课题,发布妇女教育、妇女发展蓝皮书等形式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为妇女工作提供智力服务。学校设有家庭建设研究院、全国第一个设立的女性学专业、前联合国副秘书长兼联合国妇女部署执行主任任荣誉教授的全球女性发展研究院、全国唯一的中国女性图书馆。学校是商务部发展中国家妇女人才短期培训项目和硕士学历学位项目实施单位、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实施单位,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媒介与女性”联合教席单位、中外女校校长论坛发起单位、世界女子教育联盟成员、中国女子高等院校联盟理事长单位。

着眼未来,学校将继续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环境美校”的治校方略,秉承“崇德、至爱、博学、尚美”的校训精神,深化综合改革,厚植办学特色,为新时代党的妇女教育培训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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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院系设置
中华女子学院专业介绍
中华女子学院招生简章
中华女子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批次的安排

我校艺术类本科在各省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普通类本科除女性学专业在本科第一录取批次招生外,其余各专业均在本科第二录取批次招生(师范类专业根据各省要求划入在相应批次);另有部分高职专业,在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1)设计学类: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及综合分数,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安排具体专业,级差1.5分,不予累积。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满足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其中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为400分

(2)播音与主持艺术: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其中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为450分

(3)文化产业管理(舞蹈组织与策划):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其中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为450分

(4)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录取时按照文化课成绩与省统考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我校男女兼招的艺术类专业在录取时,不设男女比例要求。

(6)以上原则若与各省规定相冲突,遵照各省要求执行。

 

加分政策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2012年《学生手册》内容节选

 

中华女子学院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本着学习兴趣与学校教学条件相结合的原则,特对我院本科生转专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转专业的申请资格

除《中华女子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可转专业的情况外,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含委培、代培生的学生)在完成大学一年级结束之前,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条件者也可以申请转专业:

1.一年级所学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学科专业基础课考核全部及格者;

2.在某一学科(专业)方向上显示了一定的特长者(如公开发表了论文、著作、作品,或者在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

3.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1.每学年5月上旬,各系根据本系教学资源等情况,向教务处报送本系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的学生计划;

2.5月中旬,教务处向全院学生公布各系可接受的转专业学生计划;

3.5月下旬,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的申请和证明业绩的材料,交本系教务管理人员审核、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签字后,统一将具有转专业资格的意向学生名单提交给教务处(申请表从教务处网站下载);

4.6月上旬,教务处组织转专业学生的文化测试。考试科目《英语》、《高等数学》(分别为B类、C类)、《大学语文》(包括写作)。《英语》为各专业统测科目;拟转入计算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须加试《高等数学》(分别为B类、C类);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须加试《大学语文》。

5.6月中下旬,教务处会同各系,参照上述两门文化课的测试成绩,对转专业的学生进行严格的选拨(原则上按测试成绩排序依次录取),确定并公布可转专业的各系学生的名单;

6.7月上旬,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同时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手续。

三、转专业的人数比例

为了保证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各专业转出的人数一般控制在当年本专业招生人数的10%,转入的人数也一般控制在当年本专业招生人数的10%。

四、转专业的次数限制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五、转专业的学籍管理

1.通过测试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降级,学生可根据转入专业的学业要求情况提出跟读的年级。

2.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而且学分数与要求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以直接记为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不必重修);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名称、课程要求、学分数等不同的,原修习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可记为通识教育课程的学分与成绩。

3.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4.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所就读的年级的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六、附则

1.本补充规定从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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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中华女子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5学生手册)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评奖比例和奖金标准:

1.特等奖学金,每专业1人,5000元/人;

2.一等奖学金,每院系学生总人数的3%,2000元/人;

3.二等奖学金,每院系学生总人数的5%,1000元/人;

4.三等奖学金,每院系学生总人数的10%,500元/人。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公益服务、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的学生可以申请特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15%的学生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20%的学生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30%的学生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

2.班级评议;

3.院系审议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我校将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符合条件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学年内受各种纪律处分;

2.学年内应修课程中有一门课程没有取得学分;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4年1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华女子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内字[2009]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2012年《学生手册》内容节选

 

中华女子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正、合理、规范,及时准确的向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有关部门报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数据和基本情况,进一步作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对外宣传工作,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援,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就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按照本实施办法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将作为我院开展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3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变动情况调整),均可申请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和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两类。

    (1)特困生: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5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困生档:

    A.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C.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

    D.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E.家庭中有3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2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F.家庭主要经济承担人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

    (2)贫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3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生档:

    A.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B.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C.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或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D.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E.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者;  

    F.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3) 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特困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学生总数的5%。

    2.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生活消费;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电脑;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节假日到外地旅游;经常抽烟、饮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等)。

    第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见附件)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院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2)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3)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要出据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残疾人证明;
  (4)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提供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5)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 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6)其它情况,均需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参与下进行。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 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确有必要时可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会同各班班主任,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贫困生建议名单。
  6.班级民主评议
  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学生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请建档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及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对建档同学提出异议,或申请建档学生未被纳入建档范围而提出异议的,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并由辅导员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2.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第七条  公示和建档
  1.院系对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
  2.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院系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正式建档。
  第八条  档案调整
   1.每年4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应撤消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的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其它
  1.各院系在10月份对新生进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2.各院系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3.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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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生专业列表

本科专业

专业名称

学制

授予学位

学费

备注

女性学

4年

法学学士

4200元/年

本科一批

社会工作

4年

法学学士

4200元/年

 

社会学

4年

法学学士

4200元/年

 

法学

4年

法学学士

4200元/年

 

人力资源管理

4年

管理学学士

4200元/年

 

旅游管理

4年

管理学学士

4200元/年

 

市场营销

4年

管理学学士

4200元/年

 

会计学

4年

管理学学士

4200元/年

 

财务管理

4年

管理学学士

4200元/年

 

审计学

4年

管理学学士

4200元/年

 

学前教育

4年

教育学学士

4200元/年

师范类

应用心理学

4年

教育学学士

4600元/年

师范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年

工学学士

4600元/年

 

英语

4年

文学学士

5000元/年

 

金融学

4年

经济学学士

4200元/年

 

汉语国际教育

4年

文学学士

4200元/年

师范类

服装与服饰设计

4年

艺术学学士

9000元/年


环境设计

4年

艺术学学士

9000元/年


视觉传达设计

4年

艺术学学士

9000元/年


播音与主持艺术

4年

艺术学学士

10000元/年

艺术类校考专业

高职专业

专业名称

学制

学费

备注

学前教育

3年

6000元/年

 

社区管理与服务

3年

6000元/年

 

旅游管理

3年

6000元/年

 

音乐表演

2年

8000元/年

北京市单考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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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
  • 电话:
    010-627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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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 电话:
    010-5168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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