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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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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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51-53775370
  • 学校性质:
    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 学校特性:
    省属
  • 学校代码:
    1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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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满意度: 3.5
环境满意度: 3.6
生活满意度: 3.2
数据来源:阳光高考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专业介绍
招生简章
录取规则
奖学金设置
食宿条件
历年录取分数线
收费项目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校简介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是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学校、省文明校园标兵、省高校师德先进集体,入选首批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第二批全国示范性职教集团培育单位。

学校始建于1919年,坐落于“金源肇兴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享有“千年文脉·百年学府”美誉。校园占地面积近40万平方米,建有功能完备的现代化教学园区、实训园区和创业园区,红色文化传承园地、金源文化传承园地和诗经文化传承园地,是一所集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于一体的花园式学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 “育人为本、质量至上、特色发展、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秉承“立德、笃学、精技、致用”的校训,实施“政治建校、质量立校、文化育校”的强校战略,巩固“师范教育为底色、冰雪体育为特色、现代服务业为主色”的办学定位,畅通“以党建为引领、以冰雪为突破、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文化为保障”的发展路径,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学校高水平建设。

学校现为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设有现代服务学院、工程技术学院、财经学院、体育学院、师范与艺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6个二级学院和1个中职部,35个招生专业。建有智慧交通技术与运营管理、冰雪运动与教育2个省级高水平专业群,体育教育、心理咨询2个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1个国家级骨干专业(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专业)。学校建立了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现有全日制在校生7000余人。近年来,毕业生专升本升学率近30%,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92%以上,位于全省同类院校前列。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工程,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提升教师国际化视野,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现有专任教师近400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占比近4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占比近50%,“双师型”专业教师占比达到80%以上,赴德国、芬兰、新加坡等国家参加高水平交流学习近100人次,选派10余名教学骨干教师到深哈合作院校——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挂职交流培训。学校现有省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市级领军人才梯队1个,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教学名师、省思政名师、省骨干教师、省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30余人。

学校建有60余个综合实训中心和专业实训室,建成以冰雪体育、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航空服务管理、师范教育专业为代表的哈尔滨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每年开展社会培训和企业员工培训3000人次以上。承办了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机器视觉系统应用”“银行业务综合技能”“无人机应用技术”等赛项。拥有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冰雪产业运营与服务中心2个国家级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职教文化和学前教育2个省级社科研究基地,1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5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4门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作为国家“冬冰夏滑”训练基地、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先后承办全国公路(速度)、场地(速度)轮滑锦标赛、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大赛总决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学校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坚持“四个面向”,聚焦黑龙江省“十四五”规划中“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重大战略,围绕哈尔滨打造“七大都市”和构建“4+4”现代产业新体系规划目标,在智慧交通、智慧金融、师范教育、冰雪运动与特色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将百年办学优秀成果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提高龙江竞争力提供多层次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具有特色示范引领作用的高水平高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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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激发学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同等条件下,获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等条件下,获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和学院十杰青年者优先。
 
第四条 评定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一年不得同时获得。
 
(三)凡有以下者,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1、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2、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单项奖学金不受此条限制);
 
3、上一学期受纪律处分者;
 
4、综合考核不及格者;
 
5、在评奖过程中无理取闹者。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学院成立评优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系部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各系(部)成立系(部)级评优领导小组,其成员自定。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各班在完成学年鉴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测评;
 
二、由班主任、班组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比小组,根据奖学金评比条件和综合测评分数高低,严格按比例依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辅导员签字后上报所在系(部)评优领导小组;
 
三、各系(部)评优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无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报学工处。对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各系(部)还需将个人书面材料同时上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对各系(部)评选结果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的个人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最后由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发文。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专科在读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与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系(部)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程序产生,一般不少于5人。
 
第六条 认定等级及比例
 
A类一般困难,不超过在校生的25%;B类困难,不超过在校生的15% ;C类特殊困难,不超过在校生的10%.
 
第七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6月15日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9月5日-11月5日为认定工作时间。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等级,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提请系(部)认定工作组复议。
 
(六)各系(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七)系(部)将认定的结果于当年11月8日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用电子文档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资助范围
 
思想进步、学习勤奋,生活俭朴,经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
 
第九条 标准及分档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档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上级有关部门当年分配的名额,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系(部)。
 
第十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规定,个人情况及申请条件,向系(部)提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认定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人班级日常各种考核结果综合评议,提出受助名单、受助等级及金额报所在系(部);
 
(三)系(部)认定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上报财务处;
 
(五)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按9个月分月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交费卡。
 
第十二条 说明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获得国家及学院奖学金。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和申请贷款条件
 
(一)我院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我院学生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诚实守信,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
 
5.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
 
6. 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学生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资助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进行审批。合同签订后,由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经办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
 
(三)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将合同送到学院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盖章回执寄回所在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四)贷款审批
 
1. 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2. 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
 
(五)贷款发放
 
1. 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的专户。
 
2. 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于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学院的账户。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五)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风险补偿由中央和省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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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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