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观海路505号。
- 联系电话:021-68021818、68020551
- 学校性质:民办
- 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学校特性:省属
- 学校代码:12800
- 官网:
- 招生网址:
![](https://t1.chei.com.cn/common/xh/12800.jpg)
★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
★上海市示范性高职建设院校
★上海市教委文明单位
★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办学类型: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高等学历证书资格、纳入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国标代码:12800)。
★办学规模:学院是上海招生规模最大、全日制在校生最多的民办专科院校。地处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洋山深水港之间的南汇科教园区,投资总额5.4亿元,占地面积304亩,建筑面积16.7万平方米。馆藏图书52万余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214万元,建有国家级“数控实训基地”和“外语情景实训中心”、“国际商务与贸易实训中心”、“航空机务实训室”等3个上海市民办高校实训高地,29个校内专业实训室、61家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校园环境幽雅宜人,学生公寓、餐厅、标准运动场等基础设施完备先进,办学条件处于上海同类型高校领先地位,是莘莘学子励志读书、成人成才的理想园地。
★师资力量:现有专兼职教师400余人,其中专职教师309人。专职教师中教授70余人,双师素质教师50余人;博士、硕士学历130余人。教师数量、质量和结构在上海同类型高校中优势较为突出。
★专业设置:现设有英语、日语、德语、法语、韩语、商务、文法、计算机、机电等9个系,设置26个专业方向,形成了应用外语、商务文法、信息工程三大专业群。
★就业保障:学院是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就业签约率长年稳居上海高职高专院校前列。2010届毕业生以99.42%的就业率、89.96%的签约率在全市高职高专院校中继续名列前茅,列上海民办普通高校第三名。
★奖贷助学:学院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按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院还设立了帮困基金。我院承诺:确保被本院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学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观海路505号(南汇科教园区)
邮政编码:201300
咨询电话:021—68020551、68021818、68020632、13621960841
咨询Q Q:361910621
传 真:021—68020939
学院网址:www.sicfl.edu.cn
招办邮箱:zb@sicfl.edu.cn
更多信息>>录取批次的安排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符合要求的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3.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可将其随机调至本校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予以退档。 4.非艺术类进档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录取,根据总分排序后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投档,如有同分,文科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成绩;理科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成绩;文理不分科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成绩。 艺术类进档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投档成绩排序,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有同分,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 二、在非平行志愿批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5%进行投档;在平行志愿批次中,如遇生源不足,则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如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招办规定为准。 |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奖学金设置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隶属于我校学生工作部(处),自2006年成立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逐步形成了“奖、助、贷、勤、补、减、免”和绿色通道措施为一体的帮困助学体系,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帮困补助、学费减免等工作。同时,我校积极吸纳社会爱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设立各类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我校践行“不让一位困难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终身发展机会”的理念和宗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求学梦。
学生资助政策项目简介
名称 |
奖励/资助 标准 |
奖励/资助 人数 |
奖励/资助对象 |
申请评审时间 |
国家奖学金 |
每人8000元 |
约占在校生的0.2% |
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年级及以上) |
每年10月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1月上旬完成评审 |
上海市奖学金 |
每人8000元 |
约占在校生的0.2% |
||
宝钢优秀学生奖 |
每人10000元 |
按实际情况申报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每人5000元 |
约占在校生的3% |
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二年级及以上) |
|
国家助学金 |
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元 |
约占在校生的14% |
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每年9月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 |
学校奖学金 |
每人300元到2000元 |
约占在校生的12% |
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年级及以上) |
每年10月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 |
学校校外竞赛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活力校园奖”) |
每人200元到3000元 |
按实际情况申报 |
全日制在校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中获得奖项的学生 |
随时申报,随时评定,每年年底集中表彰。 |
西部九省市 新生学费减免 |
每人2000元 |
根据实际困难情况而定 |
西部九省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年级新生 |
每年11月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 |
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 |
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
不限 |
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 |
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 |
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
不限 |
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每年10月下旬 |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每人每年8000元 |
视实际情况而定 |
依照国家资助政策准予受助的我校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生及退役考入生 |
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申请,每年9月中旬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 |
退役士兵 复学国家助学金 |
每人每学期1650元 |
退役士兵 |
在籍在校,且已提交退役士兵学费减免申请表的退役士兵 |
每年9月中旬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并上报上级单位 |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按学制每年每生 8000元 |
视实际情况而定 |
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
每年10月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 |
毕业生 求职补贴 |
每人1000元 |
视实际情况而定 |
家庭经济困难或特殊的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 |
每年9月中旬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并上报上级单位 |
社会助学金简介
名称 |
资助标准和人数 |
资助对象 |
资助来源 |
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 |
人数不定,根据病情给予3000—5000元/年 |
全日制在读大病学生 |
上海市红十字会 |
申请评审时间:一般每年10月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以实际通知为准。
困难生资助办法
学生宿舍
学校建有标准化运动场、多功能体育馆、图书馆、木槿校园影院、覆盖全校的校园网、闭路电视、广播电台等信息化系统,独立卫浴的学生公寓、菜品丰富的餐厅等条件优良的生活设施。
食堂
平均伙食标准
![](https://imgbdb4.bendibao.com/xcxbdb/20246/19/2024619161103_85590.png)
![](https://imgbdb4.bendibao.com/xcxbdb/20246/19/2024619161103_85590.png)
![](https://imgbdb4.bendibao.com/xcxbdb/20246/19/2024619161103_85590.png)
学费标准 应用英语、应用英语(高本贯通)、商务英语、应用日语、应用日语(高本贯通)、应用韩语、应用德语、应用法语、应用西班牙语、应用俄语(对外市场商务方向)、大数据与会计、国际商务、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学前教育、法律事务、新闻采编与制作、影视编导、艺术设计(少儿美术)、视觉传达设计、游戏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21800元/生/年; 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智能设备维护与保养)、大数据技术、软件技术、休闲体育专业20000元/生/年; 会展策划与管理(中澳合作)、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分析中美合作)专业28000元/生/年。(沪教委民﹝2015﹞4号) |
住宿费标准 4500元/生/年(四人间),3800元/生/年(六人间)。 (沪教委民﹝201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