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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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公办
  • 详细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388号
  • 学校性质:
    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
    云南省教育厅
  • 学校特性:
    省重点
  • 学校代码:
    11557
综合满意度: 4.2
环境满意度: 4.2
生活满意度: 3.9
数据来源:阳光高考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专业介绍
招生简章
录取规则
奖学金设置
食宿条件
历年录取分数线
收费项目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简介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以工为主,工、管、文、商、艺并举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云南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院校、云南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学校始建于1952年,长期积淀形成优良的工科办学传统和浓郁的工程文化氛围,工程应用特色鲜明,形成了丰富的优质工科办学资源,与行业企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较高,为社会培养了12万余名毕业生,取得了显著的办学成效。
     办学条件优。学校占地1240多亩,有全日制大专生2.2万余名,在编教职工980余人,教授80余、副教授300余人,双师型教师600余人。拥有3个国家级和8个省级教学团队、1名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名云岭学者、3名云岭教学名师、7名省级教学名师等一批优秀教师。教学仪器设备先进,图书资源充足,教学资源丰富,每个专业均建成体系化的校内外实训基地。拥有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3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2个、虚拟仿真实训中心1个、协同创新中心2个和技能大师工作室2个,省级示范实训基地13个,实习实训条件处于国内同类院校的领先水平,为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提供保障。
     内涵建设强。学校持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近年来获省级以上质量工程建设项目200余项,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参与)、二等奖5项,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4项。现有国家示范专业6个,国家级骨干专业11个,国家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建设专业2个,国家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重点建设专业2个,省级重点、特色专业13个;国家精品课程4门,全国教指委精品课程10门,省级精品课程21门。学生在全国、全省技能大赛中,获得国赛一等奖3项,学生个人、团体获奖均处于同类院校领先水平。学校连续2年承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测绘赛项、工程测量赛项,均荣获教育部当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突出贡献奖”表彰。
     招生就业好。学校得到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及信任,是云南省高考生首选报考的高职院校,省内普高录取分数线居云南省高职高专院校前列,学校连续10余年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单独考试招生方式,生源稳定、质量高;学校积极拓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批量就业,促进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确保本土化就业增量,积极推进国外省外高质量就业。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同类院校领先水平,先后荣获教育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云南省就业典型经验10强高校”等表彰奖励,连续十余年获得云南省高校就业工作一等奖。
     社会声誉高。学校被评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工作突出贡献奖单位、云南省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云南省校风、教风、学风示范学校等,赢得了“冶金矿业高技能人才的摇篮”“云南高职教育排头兵”等社会赞誉,社会给予毕业生“做人诚、做事实、有闯劲”的良好评价。在历年的全国高职院校综合排名、学科竞赛排名、办学满意度测评中,学校连续保持云南省高职院校第一名,跻身全国领先行列。学校连续荣获2017、2018年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资源50强、高职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
     示范引领好。学校以深厚的办学积淀、鲜明的办学特色,坚持示范带动,引领发展,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和云南省发展战略,深受省内外高职院校好评。下一步,学校还将以云南省推荐我校申报国家“双高计划”为契机,不断丰富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提升办学层次”的“双提工程”新内涵,探索多种实现形式,全力争创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为高职教育改革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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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院系设置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专业介绍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昆冶高专校发〔201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营造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自主权,同时进一步确保教学管理秩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

第二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学院转出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三条 学校专业行政班级计划限额数原则上为:语言类40人,艺术类40人,管理类60人,理工类60人。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校修读满一学期的在籍学生;

(二)所开设的课程正考全部合格,其中公共基础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三)思想品质优良,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已有转学或转专业经历的;

(三) 考生报考类别不符合所转专业招生要求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专业;

(五) 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四章 转专业办理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集中在秋季学期办理一次,办理时间具体为该学期第18-20周。

第七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全部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及时根据各专业原有学生数和教学资源情况,通过教务处网站公布各专业允许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限额数。

第八条 有转专业意向并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从教务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于秋季学期开学第18周周二以前提交转出专业所属学院审批。

第九条 第18周周五以前,转出专业所属学院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转专业条件符合性审核,将学生填写的《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转交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填写《学院转专业转出情况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第19周周三以前,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将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名单汇总后,填写并公布《学院拟接受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名单一览表》。若申请转入同一专业学习的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教务处下达的该专业计划限额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应对拟转入该专业的全部学生所修公共基础课程登录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择优选拔并公示。

第十一条 第20周周五前,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完成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初审(含考核),形成初审意见,填写《学院转专业接收情况汇总表》,同时将《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审核并将结果报请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示(3天)。公示期结束,于春季学期开学由学校以公文形式发布同意转专业名单。签署意见后的《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原件收存教务处,复印件分别由转出、转入学院及学生本人留存。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自提出转专业申请起,直至被批准并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报到前的学习期间,应在原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需按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因转专业引起的课程问题,符合免修条件的,需办理免修手续;凡未修的课程均应由学生自行安排时间跟班重修;其他与转入学院无关课程的成绩可计入公共人文选修课学分。转入学院应加强指导,帮助转专业学生制定选课计划,以使学生尽快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进程。

第十五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六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教务处在3日内及时变更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数据,清理新学期课程选修数据,修改已修课程学分性质,将不是转入专业要求的专业必修学分修改为专业选修学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一)入学后发现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专长(如获奖、发表论文等),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因专业停招,致使原休学期满复学学生及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无法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五)休学创业后复学、退役后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

(六)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接受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公示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昆冶高专校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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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校级奖项

奖项

评选比例

奖励金额

备注

优秀学生

一等奖学金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2000元/人·学年

上一级指标出现空缺,可累计入下一级指标,总指标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二等奖学金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1500元/人·学年

三等奖学金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1000元/人·学年

三好学生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学生数的5%

------


优秀学生干部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学生数的8%

300元/人·学年


优秀毕业生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0%

200元/人


先进班集体

以学院为单位,不超过班级数的30%

10元/生·学年


二、省级奖项

1、省政府奖学金:由云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云南省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国家级奖项

1、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困难生资助办法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云教规〔2019〕3 号),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原则、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衔接和原则、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不包括一至三年级五年制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财务处、教务处、纪检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带班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 10%)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爱小组”,关爱小组名单要在本班级内进行公示。关爱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特殊困难档次: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凡烈士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一经审核确认,一律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档次。

2. 其他申请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着重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

(1)父或母一方亡故,且健在方无稳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

(2)父母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子女;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6)其他存在特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二)困难档次: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2.优抚对象子女;

3.城镇家庭学生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家庭经济困难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稳定的经济来源;

5.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的;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持正常学习生活,且有充分理由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可申请认定为一般困难档次。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城镇家庭学生父母一方下岗(失业),家庭经济困难的;

2.双亲务农,且无稳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

3.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已获得相关资助的,追回资助资金。

(一)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材料中恶意弄虚作假的;

(二)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

(四)不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认定工作遵循提前告知——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公示——学校审批——建档备案的程序。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发布通知、向新生寄送《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步: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以上条件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承诺书》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步:民主评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爱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复印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初步评议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审核。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不得要求申请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第四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公示。各学院要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关爱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审核通过后,要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仅限于学号、姓名、班级和困难档次,不得涉及学生其他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学院对学生有异议的问题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如学生

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步:学校审定。学院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一周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步:建档备案。各学院依据学校学工系统认定结果建立并保管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中心建档后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档次的学生每月定期困难补助 150 元;特殊困难档次学生每月定期困难补助 200 元,每年以 10 个月计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计发校内定期困难补助。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特殊困难档次优先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困难档次优先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档次可根据当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认定情况参与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享受;

(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

(三)可参与企业在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奖助学金评选,或优先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锻炼机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每年应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抽查不少于 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学院需实时向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中心反馈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学校不定期组织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回访、核查。

第十七条 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当中,通过个别访谈、宿舍走访、隐性摸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洞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新变化、新问题、新需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的变化情况。如发现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资助,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主观臆断、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不良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昆冶高专校发〔2017〕3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校内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与上级文件相关要求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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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食宿条件

学生宿舍

普通宿舍400(八人),学生公寓800(六人),1200(四人)。

食堂

平均伙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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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历年录取分数线
生源地
年份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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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收费项目

1、非艺术类专业5000元/年;

2、艺术类专业10000元/年;

3、中外合作办学13000元/年(中加);

4、中外合作办学18000元/年(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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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校名单
  • 地址:
    呈贡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东外环南路 邮编:650500 东陆校区: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 邮编:650091
  • 电话:
    0871-65939873、65033819、6503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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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452号 邮编:6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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