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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办理程序
一、处罚权限
1、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
3、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二、简易程序
由交通民警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15日之内到珠海市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应予记分的,按规定记分后放行。
三、一般程序
1、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由交通民警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当事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之内到珠海市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应予记分的,按规定记分后放行。
2、当事人对违章行为有异议的,由交通民警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15日内持《凭证》、《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指定的交警大队接受调查。交警大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15日内持《凭证》和《决定书》到珠海市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应予记分的,按规定记分后放行。要暂扣驾驶证的暂扣驾驶证。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要求不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四、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处理程序:
1、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记分分值满12分的,持由违章处理窗口民警开具的《交通安全学习、(补)考试通知书》至指定的地点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考试合格后,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因累积记分满12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经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在违法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其他规定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可在60日内依法向珠海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或合并执行罚款2000元以上、吊销驾驶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应当在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向市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
    3、被暂扣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
    4、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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