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行政复议须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2、 《强制措施凭证》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和行驶证等复印件;
4、 委托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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