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到了美国,才意识到美国和很多中国人的想象有很大的出入。小的事情如美国公共电视节目广告中女孩子的裙子绝对没有中国同行的撩得高,大的事情比如美国是如何的“不发达”,没有多少高楼等等。时间长了,慢慢意识了美国不过也是一个活人的地方而已,我习惯的说法是:我们在中国是穷人,在美国也是穷人;只不过美国穷人的日子比中国穷人的日子好过一些罢了。
早就放弃了写一篇关于美国民主自由的大部头的念头。言论自由当然很好了,有什么都可以讲出来。问题是:有谁关心你自由自在的胡说八道呀?难得有点空闲的时间,就捡几件发生在周围的事情讲讲吧。
一,抓到逃犯的代价
这件事情就发生在我们住的小镇,一位驾车巡逻的警察发现其前方的车是被一个逃犯偷去的,于是他打开警笛警灯,示意前方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那位逃犯乖乖地将车停靠在路边,警车见状也将车停住,然后下车小心翼翼地接近前方的车。正在这时,那个逃犯突然倒车压向警察。警察一见不好,飞身跃到自己的车后。
逃犯见计策得逞,于是加大油门,换档飞快地往前逃窜。警察当然是训练有素,立刻拔出枪来,以警车为掩护,瞄准远去的逃犯开枪,一颗子弹正中逃犯的腹部。那位逃犯低头一看也被自己鲜血淋漓的枪伤吓坏了,于是将车停靠在路边,束手就擒。顺便讲一句,美国的逃犯不一定都是从监狱里逃出来的,交了保证金不去出庭的也算逃犯。
接下来是急救人员把逃犯送到医院,好了之后,从那里他直接进法庭和监狱。不久他却请了律师控告那位警察不当使用致命武器,要求警察局和市政府赔偿。
美国时不时有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暴力的事情,有些还臭名昭著达到了世界级新闻的程度。其实,美国执法人员使用致命武器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当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
按照逃犯的诉状,警察开枪的时候,他是在逃走,根本不可能对警察或他人的生命够成威胁,所以警察是非正当使用致命武器,造成了他的身体伤害。因此要求市政府和警察局赔偿医疗误工费用,外加二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美国的民事诉讼判决在实际的损失外,一般都要加十到二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目的是让人真正地肉痛一下,记住了以后不再犯。
这个案子,虽然我们看起来可能是很荒谬,但是按照美国的法律,是一个再清楚不过的警察过失案。市警察局和市政府一看形式不好,只好将那位警察解雇,然后赔了大把的银子和逃犯和解。
虽然我知道法律就是法律,但是也觉得这样子真是有点过分,直到我读到一则新闻,讲的是国内某警察酒后在一个检查站撒野,驾车用冲锋枪追着扫射前方出租车里的一个军人和他妻子……
值得提醒的是:美国的执法人员都是训练成迅速致死对方,当有权使用致命武器的时候。有个中国人酒后在门前用扫帚舞醉棍,不理会警察“放下武器”的警告,不幸死在警察的枪下。有人觉得警察过分:“警察可以打先他的四肢嘛!”但是美国警察的射击训练是没有这一课的。我希望在美的华人都平平安安,不要闹到让警察使用致命武器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