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打工,老板未为我购买工伤保险。今年5月,我在加班时右手两根手指被出现故障的机器轧断。老板为我支付医疗费后,拒绝赔偿我的其他损失及给予补偿。而我所在的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请问,在这样的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据此可知,虽然你所在的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未依法为你购买工伤保险,但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厂仍须依法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同时,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综上所述,你所在工厂的老板仅支付你的医疗费拒绝赔偿你的其他损失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你可与老板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可向社会保险局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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