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改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参保员工每多缴1年,缴费比例增发1个百分点; (最近更新:2009-08-24)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统一将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20,而是根据退休人员预期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除以一个适当的计发月数,该计发月数由国家进行统计测算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提示:今年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173元,比2008年度高了233元;非深户籍则与去年持平,特区内外分别是1000元/月、900元/月。 按照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企业按员工缴费工资缴纳10%,个人缴纳8%。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300%,这样可保证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但又不超过这一基本生活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621元计算。
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缴费年限不满足上述1、2点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