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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降低非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
2006-10-20 10:27【我要纠错】
自2001年2月以来,我市非户籍员工的最低缴费基数定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2005年为例,当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61元,相应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597元。但实际上,我市绝大多数劳务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达不到这一标准,尤其是宝安、龙岗两区的劳务工,大多数每月只有1000元左右,差距明显。相当一部分劳务工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法进入养老保险体系。

我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员工加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从而实现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权益。因此,按照国家“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的政策规定,新条例调整了非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使缴费基数与非户籍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降低了非户籍员工的缴费门槛,从而使劳务工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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