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降低非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三是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四是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强化了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
五是设置五年过渡期,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六是增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
七是建立了非深圳户籍员工一次性养老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