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月1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知》围绕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要求在深圳市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深圳市确立唯一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所有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2021年2月1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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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押金和租金将纳入监管:
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要求在深圳市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深圳市确立唯一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所有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总额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部分资金,由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
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若干措施》明确,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深圳户籍迁入的相关政策,逐步推进租赁住房在积分入户政策中与购买住房享受同等待遇。在加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的同时,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租赁支持力度。修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中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实行差异化提取政策,对职工在市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可享受提取优惠政策。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研究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丰富制度功能,在优先保障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