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0月10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为保障住房供应,文中最终研究确定了十一种用地供应渠道。
10月10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为保障住房供应,文中最终研究确定了十一种用地供应渠道。
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包括总则、供应渠道与供应规则、计划管理与用地报批、监测评估、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五条,对我市住房用地供应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一)政策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市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
(二)引导多主体参与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能力和市场主体积极性,由政府全面统筹引导各类住房用地供应,并主要承担出租的公共住房用地供应任务。出售的公共住房用地主要由市场主体供应。
(三)拓展供应渠道
结合《改革意见》提出的增加建设用地、盘活存量用地、各类用地配建、公共设施综合开发等类型供应渠道,坚持新增供应和存量盘活相结合的原则,增加了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建设公共住房等渠道,并最终研究确定了十一种用地供应渠道。
(四)保障供应结构
明确由市住建部门应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并结合各区用地潜力、住房需求等实际,科学编制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各类住房分布及结构比例,合理分配各区安居工程年度建设筹集和供应任务。同时,由市住建部门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住房用地供应及住房建设相关规划、计划进行监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供地和住房建设类型调整建议,确保实现住房供应的数量和结构比例要求。
引导多主体参与11个渠道供应用地
《暂行规定》中提出,由政府全面统筹引导各类住房用地供应,并主要承担出租的公共住房用地供应任务。出售的公共住房用地主要由市场主体供应。
结合《改革意见》提出的增加建设用地、盘活存量用地、各类用地配建、公共设施综合开发等类型供应渠道,《暂行规定》坚持新增供应和存量盘活相结合的原则,增加了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建设公共住房等渠道,并最终研究确定了十一种用地供应渠道。
机关企业闲置用地可用于配建公共住房
《暂行规定》指出,住房用地供应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参与相结合;新增供应与存量盘活相结合;民生保障与职住平衡相结合;全市统筹与辖区负责相结合。市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范围内三类公共住房的套数比例,住房用地供应需落实2035年前筹集建设各类住房170万套的任务,实现市场商品住房和三类公共住房套数4:6的供应结构要求。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空闲的存量用地,在综合平衡业务用地需求等因素前提下可收回后纳入土地储备,符合规划的按规定重新供应,可用于建设出租的公共住房。企业空闲的划拨用地,可收回后纳入土地储备,符合规划的按规定重新供应,可用于建设出租的公共住房。
新供应及已供应的公交场站、变电站及消防站等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满足中远期业务发展需求、满足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交通设施承载能力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配建出租的公共住房。
轨道交通用地(含车辆段、停车场、轨道交通站点等)在符合规划且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租的公共住房为主。
探索公共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综合开发
文中明确,市住建部门应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并结合各区用地潜力、住房需求等实际,科学编制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各类住房分布及结构比例,合理分配各区安居工程年度建设筹集和供应任务。同时,由市住建部门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住房用地供应及住房建设相关规划、计划进行监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供地和住房建设类型调整建议,确保实现住房供应的数量和结构比例要求。
为进一步拓展居住空间,《暂行规定》坚持横向扩展和纵向挖潜相结合,鼓励已批未建地和已建合法用地,在无偿移交公共利益用地后建设公共住房;探索公共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在满足中远期业务发展需求和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交通设施承载能力且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公共住房。
为提高审批效率,《暂行规定》明确已纳入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且经严格论证具备规划调整可行性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直接审批。用地报批方面,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定住宅用地供应方案或处置方案后由市政府统一审批。
即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该政策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606室(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tdlyc@pnr.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