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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学徒工难道不该拿工资?
http://sz.bendibao.com/news/ 本地宝新闻 2008年7月22日 来源:晶报  网友评论
  陈飞/漫画

    湖南女子小钟进入一家针织公司当学徒工,两个月后她因收入太少难以维持生活而离开,并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可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须支付给学徒工最低工资。近日,这起因学徒工合约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学徒工合约引发官司

  2007年3月13日,湖南女子小钟和深圳某针织公司签订了《合约书》,双方约定小钟以学徒工的身份进入该公司学习,公司出资对其进行培训,并提供厂房、设备、师资教材等。对于刚入厂的学徒工,公司一个月一次性补贴其240元。次日,小钟进入该公司当学徒工。

  在小钟当学徒工期间,公司支付给她入职一次性补贴240元和两个月共197元的工资。两个月后,小钟认为工资太低,便自行离开了公司。随后她向市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两个月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共4602元,并为其补办社保。

  2007年9月5日,市仲裁委作出裁决:某针织公司应该支付小钟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共2711.5元,并为其补办社保。

  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某针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诉称:公司和小钟签订的《合约书》约定,小钟是以学徒工的身份进入该公司学习的,公司和学徒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适用《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支付小钟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也无需为其办理社保,并要求小钟退回领取的240元入职补贴。

  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小钟在职期间,为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应该向其支付工资。某针织公司称学徒工和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小钟在职两个月期间,公司一共支付给她437元的工资,低于当时的深圳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810元。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针织公司应支付小钟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共3042.89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庭审焦点

  学徒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和公司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该不该和其他工人一样拿工资?这成为双方二审辩论的焦点。

  公司:

  学徒工不是劳动者

  某针织公司认为,小钟想进入该公司,又不懂缝盘技术,因此公司和她签订了学徒工合约,约定她先以学徒工的身份进入公司学习。《合约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

  小钟进入其工厂之后,以学徒工的身份跟着师傅学习缝盘技术。在工厂里,一般的工人一个月可以完成800到1000件产品,而小钟每个月只能完成几十件产品。由此可见,小钟还没有掌握正常劳动的技能,无法为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更谈不上加班,公司也没有对她进行考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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