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究刑责
四部门联合严打非法证券活动,一批大案要案即将进入司法程序
从中国证监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
对此,通知指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
通知指出,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据悉,在过去一年里,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非法证券活动
性质认定
●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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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股价
股民周建明被罚176万
据新华社电中国证监会6日通报,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这是中国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
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监会没有透露周建明的个人信息。据调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10时41分至11时0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挂单之后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至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周建明以10.36元卖出99.9万股,随后又在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0多万股。
此外,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设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证监会表示,周建明频繁大量买入申报的目的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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