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对醉驾、泥头车违法及部分驾车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近段时间交警部门严查酒驾和醉驾,近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酒驾如何处罚引起市民关注。同时,《条例》还新增了对泥头车的管理条文,对部分驾车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
1一年醉驾两次吊销驾照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一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新增对泥头车违法的处罚
《条例》增加了对泥头车管理方面的内容,第十三条规定:
●施工单位使用、租用无机动车号牌或者悬挂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车辆运载余泥渣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泥头车在禁行时间、路段通行的,处800元罚款;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处800元罚款。
●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处1000元罚款。
●逆行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的,处1000元罚款。
●在道路上倾倒、撒落垃圾、沙石、余泥渣土等妨碍交通安全物品的,处5000元罚款。